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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庆才、阙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才,阙相辉,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才,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新菊,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雪芳,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阙相辉,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英,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才与被执行人阙相辉、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2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阙相辉仅有工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待扣划后,本院将按比例分配,现阙相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英已履行了61000元,剩余执行标的61000元由阙相辉承担。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阙相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5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阙相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