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高秀梅与李汉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梅,李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14号申请执行人:高秀梅,女,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汉忠,男,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高秀梅与李汉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汉忠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股票、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秀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文进审判员于长奎审判员孟凡江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