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城县金马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城县金马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9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裕丰豪庭1-1-1002。法定代表人:李百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城县金马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南环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贾广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洪,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城县金马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4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