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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张荣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张荣君,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0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商北新村1栋,法定代表人:范新宇,机构代码:67421973-8被执行人:张荣君,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42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文琴,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43岁,汉族,铜陵市铜官山区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荣君、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荣君、文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荣君、文琴存款163205.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