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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6250赵建伟与张家港市红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伟,张家港市红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250号原告:赵建伟,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丽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成,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红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栏杆桥。法定代表人:谭赞云。原告赵建伟与被告张家港市红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建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赵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