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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熊中鸣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中鸣,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321号原告:熊中鸣,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XXX,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中鸣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中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中鸣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中鸣负担。审判员 高 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林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