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熊中鸣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中鸣,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321号原告:熊中鸣,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XXX,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中鸣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中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中鸣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中鸣负担。审判员 高 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林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