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邱日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2执98号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邱日升,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南省屯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邱日升罚金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邱日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日升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邱日升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己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邱日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邱日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培师
 审 判 员 邱英富
 审 判 员 吴清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邵大军
 书 记 员 王启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