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2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龙军与郭成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军,郭成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龙军,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郭成久,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军与被执行人郭成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渝0115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郭成久银行存款、房产等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兑现6800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3日,被执行人郭成久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龙军借款132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诉讼费150元。本院认为,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郭成久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军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洪彬审 判 员 李传昌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