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吉祥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吉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姚吉祥,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姚吉祥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