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段光兰与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光兰,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591号原告::段光兰,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付勇,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段光兰与被告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段光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段光兰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