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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段光兰与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光兰,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591号原告::段光兰,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付勇,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段光兰与被告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段光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段光兰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