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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特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海涛、韦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涛,韦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237号申请人:赵海涛,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人:韦鹏,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申请人赵海涛、韦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海涛、韦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3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韦鹏赔付赵海涛: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摩托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5500元,于2017年7月21日之前支付;二、当事人赵海涛、韦鹏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