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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村民委员会、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村民委员会,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监10号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康宁街(康宁花园),组织机构代码55045406—6。法定代表人冯秀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康宁街(康宁花园),组织机构代码55045406—6。法定代表人吉洪明,乡长。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村民委员会、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松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   凤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小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