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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薛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薛浩,刘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浩,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刘悦,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2013)岳民初字第03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浩、刘悦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浩、刘悦的银行存款49222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922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