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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龚文香、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台郎酒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文香,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台郎酒厂,赖弟飞,张伟明,胡杰明,蔡秀琼,王小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文香,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台郎酒厂,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梁显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弟飞,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明,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杰明,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秀琼,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红,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上诉人龚文香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台郎酒厂、赖弟飞、张伟明、胡杰明、蔡秀琼、王小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文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龚文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文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72元,减半收取4736元,由上诉人龚文香在执行阶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小龙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苟 勇PAGE*ArabicDash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