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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夏芳钗、郭成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芳钗,郭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赣0429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夏芳钗,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郭成飞,男,汉族,1976年1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夏芳钗与被执行人郭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成飞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夏芳钗,因被执行人郭成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夏芳钗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5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