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孝梅与被执行人马银中、王心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孝梅,马银中,王心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阮孝梅,女,1968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银中,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心灵,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阮孝梅与马银中、王心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07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400000元。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阮孝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27执17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