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郑洪彬、孙希琼与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彬,孙希琼,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洪彬,男,汉族,1948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孙希琼,女,汉族,1952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法定代表人:刘铭锋,经理。申请执行人郑洪彬、孙希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案字第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洪彬、孙希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税长富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罗晓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