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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风琴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风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风琴,女,汉族,1969年8月7日,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王敬,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大街145号3单元2户。本院在执行赵风琴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风琴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确定了分期履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