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风琴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风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风琴,女,汉族,1969年8月7日,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王敬,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大街145号3单元2户。本院在执行赵风琴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风琴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确定了分期履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