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199孙永丰与XX峰、彭莉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丰,XX峰,彭莉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199号原告:孙永丰,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XX峰,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彭莉莎,女,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孙永丰与被告XX峰、彭莉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永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峰、彭莉莎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丰撤诉。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孙永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