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辛景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69号之一被执行人辛景春,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监狱。本院在执行辛景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与前罪余刑拘役4个月零11天及罚金3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确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院(2016)津刑终84号刑事判决中辛景春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