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郑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负责人:王博。被执行人:郑金,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石安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郑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