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新坡与胡士文、胡晓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坡,胡士文,胡晓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坡,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胡士文,男,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胡晓洋,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马新坡与胡士文、胡晓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培代理审判员 王 信 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延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