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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劳庆飞与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庆飞,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198号原告:劳庆飞,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晶,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德政路141号南宁市正大员工小区第6栋102号。法定代表人:李雄。被告:李雄,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劳庆飞与被告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庆飞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庆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全额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黄婉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林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