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善林、金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善林,金九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506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88152M(1-1)。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进,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善林,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金九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善林、金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善林、金九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