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李凤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芳,李凤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114号原告:陈素芳,女,1943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李凤英,女,1969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陈素芳诉被告李凤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素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共有五名子女,去世三名。现原告年老体弱,没有劳动及生活能力,请求被告尽赡养义务。李凤英辩称,我没有那些钱,我本身有病,负担不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母亲,原告现有两名女儿。原告居住在向海移民区,土地已迁出,今年给补助费8000元。被告患有布病、乳腺囊肿。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原告年老体弱,独自生活困难,被告应承担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根据原告需求,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被告负担能力,确定赡养费每年1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凤英自2017年起每年给付原告陈素芳赡养费12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承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