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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崇江、刘云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崇江,刘云发,孙永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195号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孙丽,职务:理事长。被告:刘崇江,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云发,男,194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永清,女,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崇江、刘云发、孙永清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由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志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