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汉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245号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汉全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由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广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