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兴国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国,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91号申请人刘兴国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爱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国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机构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又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19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长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房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