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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某、曹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曹某,女,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8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曹某负担小孩抚养费20000元,负担债务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曹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6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8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金钱给付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000元,已部分执行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