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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密今海岸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灵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今海岸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灵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911号原告:高密今海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顺泉。委托代理人:冯子伦,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美辰,律师。被告:青岛灵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宝忠。原告高密今海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灵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5月16日签署的《关于合作经营“今日星城”住宅小区部分楼宇的协议》已解除;2、针对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原告保住另行主张的权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合作经营“今日星城”住宅小区部分楼宇的协议》(以下简称合作经营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负担办理进入高密建筑��场的一切手续,并于2016年5月30日正式进场开工,且64及65号楼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建造完毕并交付,其余工程于2018年年底前建造完毕并交付;同时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被告应当先期支付50万元进场开工保证金,合作期间中各阶段、结点被告不单方逾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索赔,被告放弃申诉权。“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场开工保证金,且迟迟不进场开工,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络单要求被告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又三次发函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回函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支付50万元的开工保证金并出具了两楼的总进度计划,而被告至今未支付开工保证金,也未按该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且被告未今未办妥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在未办理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违章施工被质监部门查封现场、2016年年底引发民工上访、逾期缴纳电费水费等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的社会信誉。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合作经营协议。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被告青岛灵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青岛市黄岛区,且原告起诉案由不当,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灵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予娥书 记 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