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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淑萍、许媛、许芳、许瑞与南小青、王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萍,许媛,许芳,许瑞,南小青,王志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672号申请人:王淑萍,女,生于1956年10月12日,汉族,住山阳县。申请人:许媛,女,生于1983年9月12日,汉族,住山阳县。申请人:许芳,女,生于1985年2月15日,汉族,住山阳县。申请人:许瑞,男,生于1996年11月3日,汉族,住山阳县。以上四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云、庞森,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小青,女,生于1986年5月4日,汉族,住山阳县。被申请人:王志文,男,生于1987年10月29日,汉族,住山阳县。申请人王淑萍、许媛、许芳、许瑞与被申请人南小青、王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标的额为1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淑萍、许媛、许芳、许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文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二段161号4幢2单元24层2401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琳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