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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196号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法定代表人阎世欣,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剌慧丽,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西二环路小庄村。法定代表人田国臣,职务总经理。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与被告2003年1月2日签订的《山西润禾环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出资款12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5.1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及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3年1月2日,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经建投”)与被告签订《山西润禾环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和《山西润禾环保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保证书》。约定省经建投向被告出资120万元,占被告公司股份5.66%,被告保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回购省经建投所持股份,若被告未能全部回购省经建投股权之前省经建投持续享有股东权益。2003年1月28日,省经建投按约向被告出资,被告收到出资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未按约回购省经建投的股权,省经建投也未享有过股东权益。在此期间,省经建投公司多次催要投资款,被告未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相关情况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应当在明确被告相关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8元,退还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贾连瑜人民陪审员  李连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芦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