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满洲里光明苯板加工厂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光明苯板加工厂,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723号原告:满洲里光明苯板加工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文化小区大街北福音涂料厂西。经营者:王雨,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乾景,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光明苯板加工厂员工,现住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发,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忠,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满洲里光明苯板加工厂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满洲里光明苯板加工厂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洲里光明苯板加工厂因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洲里光明苯板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原告满洲里光明苯板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王存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