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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政、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803号王玉琼,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环,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王政,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魏玛5幢1单元14层1404号。法定代表人:黄尚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泽旺,男,藏族,1990年8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琼诉被告王政、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琼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政、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琼撤回对被告王政、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玉琼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