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谢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谢建林,谢云华,谢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号。代表人吴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环,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谢建林,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谢云华,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谢永新,男,1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建林、谢云华、谢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全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代理审判员 唐耀君代理审判员 唐柳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