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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南达合金钢螺丝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南达合金钢螺丝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885812-3)。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16幢39号5-1-1室。法定代表人:徐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南达合金钢螺丝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462-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阳府兴村。法定代表人:王炳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南达合金钢螺丝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南达合金钢螺丝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款272716.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予以分配,���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6601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君华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丽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