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2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锡礼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锡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2537号之一被执行人:黄锡礼,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锡礼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广东省公安厅的黄锡礼的部分个人财产有:海珠区三滘村路西碌北大街16号、车牌号为粤A×××××日产小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广州市的车管、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及在省高院执行系统、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查封车牌号为粤A×××××日产小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广东省公安厅扣押),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锡礼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路西碌北大街16号(2003城转字565268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广东省公安厅首先查封)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广东省公安厅函复称其正在积极推动刑事涉案财产执行办法的制订和出台,待该办法出台后再协助我院对车牌号为粤A×××××日产小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黄锡礼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路西碌北大街16号(2003城转字565268号)的房产的处置,故本院暂未能处置上述车辆及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2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宇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