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苹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银州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宋金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苹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银州第一分公司,宋金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44号原告:铁岭市苹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银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号1-2。负责人:高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宋金奎(身份未核对)。原告铁岭市苹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银州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宋金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案时,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承诺,如果立案后30日内,本院按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则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现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信息,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按原告铁岭市苹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银州第一分公司提供的被告宋金奎的住所信息,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原告的承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铁岭市苹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银州第一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放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