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杨亮工商行政管理(工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立新,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127334-6。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亮,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杨亮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23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同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亮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向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罚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亮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春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