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9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向荣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89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向荣,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向荣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向荣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向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