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5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男,1991年1月12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被执行人某某某,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某某县人。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为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30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某某某有车辆一部,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扣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住所。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98000元、案件受理费1185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130执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