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春燕与北京强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观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春燕,北京强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观山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燕,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胤丞,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强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观山分公司。负责人:刘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政,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春燕与被上诉人北京强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观山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8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春燕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春燕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春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黄春燕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光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心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