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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锋、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王锋,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7230252A,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以北东八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路士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7230472,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转运街。法定代表人:李中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