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滕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军,男,1972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滕军在本市中心医院外华山天桥处,扒窃吴某白色外衣口袋内OPPOR9(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25元)。销赃后赃款被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谷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购买手机收据,被告人滕军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滕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滕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责令被告人滕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