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越先与邢可涛、邢可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越先,邢可涛,邢可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521号原告邢越先,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可涛,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邢可钦,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负责人:杨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邢越先与被告邢可涛、邢可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邢越先申请对被告邢可涛、邢可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越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越先承担。审判员 崔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