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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利明、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明,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明被执行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373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82937342)在省农信社的20×××#2的存款美元120986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