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瑞侠与蒋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侠,蒋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069号原告:周瑞侠,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秋,永城市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蒋超,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朵、李磊(实习),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金桥路交叉口中原车城A4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2MA3X7P1PXL。负责人:高宏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侠诉被告蒋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原告周瑞侠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