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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汪愿生、许仕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愿生,许仕伟,江国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愿生,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08年6月5日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征宇,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仕伟,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被告人江国忠,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25日受到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愿生、许仕伟、江国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黄玲玲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中旬至12月17日,被告人汪愿生与江某、卢某1(另案处理),在金寨县青山镇周边农户家中开设赌场,用碗和硬币以“斗干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每天更换场地,有专门的望风,开摇车,卖烟,换硬币,换钱箱人员,上述人员均从赌场领取固定工资。其中被告人许仕伟负责抱小花箱、江国忠负责找赌博场地及换硬币。该赌场共开设20余天,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四五十人不等,每场抽头渔利数千至一万元不等,共抽头渔利数十万元,被告人汪愿生个人分得30000元,被告人许仕伟非法获得400元。2.2015年11月至12月17日,被告人汪愿生与卢某2、林某,在金寨县青山镇青山街道卢江厚住处、雷家英住处等地开设赌场,用麻将机和麻将牌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该赌场有专门的抽头及望风人员,上述人员均从赌场领取固定工资。该赌场陆续开设近两个月,每场参赌人员数人至数十人不等,每场抽头渔利数百至上千元不等,共抽头渔利近两万元。此款汪愿生与卢某2、林某没有分,由卢某2保管。案发后,被告人汪愿生刑拘在逃,2017年春节前,汪愿生通过朋友与金寨县公安局联系投案自首,2017年1月29日在抓捕现场,汪愿生主动投案。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许仕伟到金寨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4月28日将被告人江国忠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愿生、许仕伟、江国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崔某、汪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愿生、许仕伟、江国忠以及同案犯江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愿生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地、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被告人许仕伟、江国忠为汪愿生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愿生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仕伟、江国忠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愿生、许仕伟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国忠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汪愿生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汪愿生、许仕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犯新罪,被告人江国忠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犯罪,不宜适用缓刑并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均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愿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许仕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江国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汪愿生刑期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许仕伟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江国忠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汪愿生非法所得30000元,许仕伟非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孝余审 判 员  杨显明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桂罗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