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433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依职权移送本院执行张某某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被执行人现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依职权移送本院执行张某某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