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泰亨与吴欣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泰亨,吴欣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李泰亨,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李军,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欣泽,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鲍宗峰,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泰亨与吴欣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泰亨与吴欣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泰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支 文 月执行员 田俊杰执行员国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慧 娆 关注公众号“”